武汉重特大疾病医保政策文件是什么 武汉重特大疾病医保政策文件( 二 )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性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符合规定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其他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年救助限额按单病种最高年救助限额执行 。
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类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 。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 。其中,对一般疾病患者救助,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10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 。
对重特大疾病救助,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10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4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3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 。
托底保障措施安排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
实行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 。加强医疗保障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动态监测,医保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 。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无法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的,可通过依申请方式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由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照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依申请救助资金不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当年年度救助限额 。加强与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政策衔接,有关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待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罕见病救助项目,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的商业保险产品,满足困难人员三重制度以外的保障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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