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四 )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实施后至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 且按照该文件规定领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 , 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 , 所需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2015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七条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征地参保人员 , 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 , 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17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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