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唐山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二 )


(四)生育津贴是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 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从生育保险津贴中代扣代缴 。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 ,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三、生育待遇的享受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按唐山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 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 按我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 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 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 , 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二)下列医疗费用 , 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1.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2.治疗不孕症的;
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 , 因发生医疗事故进行治疗的;
5.胚胎移植的;
6.护理、治疗婴儿的;
7.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
8.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 , 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异地备案后生育的 , 按参保地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 , 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不具备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 , 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
(五)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限为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 , 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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