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20万!明年起施行( 二 )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 , 自行内部分配 。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厍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 。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 。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 。
第十四条 省级、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 , 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
【最高奖励20万!明年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 2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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