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 。
对于其他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 。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费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外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违规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费用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 , 应当与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签订协议 , 明确鉴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收取司法鉴定费的 , 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收取其他相关费用的 , 还应当出具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和费用清单的 , 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 在受理鉴定委托的场所显著位置和所属网站公示鉴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八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 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 , 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 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政策 。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 ,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违反规定不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政府指导价 , 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四)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之外开展相关鉴定的业务收费 , 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 有效期5年 。
点击阅读: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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