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肇庆电动自行车规定( 二 )


(四)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使用手机;
(六)不得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七)不得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二)不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按规定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的;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八)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九)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十)醉酒驾驶;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 。
第十六条车站、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要求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 。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 。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
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楼院应当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无法建设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加强单位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巡查管理 。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
第二十条 建筑物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建筑物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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