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二 )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 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 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 ,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第十四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 ,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 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 , 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省内每天为2% , 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 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 , 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 , 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省内每天为5% , 省外每天为8%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 , 非住院期间的住宿 , 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 , 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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