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管理
(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 (或共有产权住房) 及保障对象纳入属地管理 , 保障对象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
(二)教育、医疗、城管、园林市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及区住建部门应加强行业从业人员住房需求统计 。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需求及房源数量 , 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
(三)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 ,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 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
(四)襄州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五)申请人承租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可自行进行装修 , 退租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
八、其他
房源配租过程中的未尽事宜 , 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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