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领指南 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三 )


第一节 失业人员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失业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 , 应在当月25日前将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发放的有关信息传送委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 , 由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 。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失业人员待遇信息 , 建立当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支付台帐(包括门诊医疗费、住院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 , 生成发放数据和《失业保险金支出核定汇总表》 , 于当月25日前传送给财务管理环节和委托银行 。
待遇支付环节应每月从财务管理环节和委托银行跟踪或接收资金划转和到帐情况 , 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
失业人员申请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 待遇支付环节要求其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 。经审核通过后 , 由待遇支付环节开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明细表》 , 连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交失业人员本人 。对跨省转迁的 , 还应计算划拨资金 , 并将转出信息传送财务管理环节 。
第二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支付和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付核定表》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 , 生成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 , 送财务管理环节 。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映的支付信息 , 建立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帐 。
第三节 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认证
当失业人员每月20日前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时 , 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证》;
(二) 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反映失业人员当前就业状况的证明;
(三)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待遇支付环节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 , 并询问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有关情况或查验相关证明资料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 , 应由本人在《月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表》上签名 。
当失业人员出现《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 , 待遇支付环节应按规定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当月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失业人员 , 暂停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 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
待遇支付环节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失业人员本人领取期满的日期 , 并在最后一次为其办理领取手续时收回《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存档 。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业务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3、《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
4、《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湘劳社发〔2003〕253号) 。
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每月1—20日周一至周五
业务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为单位新增失业人员办理异动停保手续,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和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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