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娜|姚思为和华为公司共同对“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 二 )


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 , 尤其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 , 还申请注册了第28068389号“PARISCOCO”商标、第34595468号“格斐迪奥 GEFEIDIAO”商标、第34593743号“廷巴克图 TIMBUKTU”商标、第34595467号“迪奥蕾拉 DIAOELLA”商标、第34596511号“康奴比雅 COYNLIBIA”商标、第45270976号“CORNULIA”商标、第48074489号“DIOXER”商标、第54316413号“PANHAILIGEN”商标等多件与知名地名、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

我局认为 ,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 , 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 , 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 ,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一的姓名权 , 即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
针对焦点问题一 , 我局认为 , 由申请人一、二提交的证据1、3可知 , 申请人一姚思为系申请人二的创始人兼总裁任正非先生的小女儿 , 其艺名为“姚安娜” , 在国外读书的英文名为“Annabel Yao” 。 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前 , 百家号、果乐头条、搜狐、FASHION日报、风尚中国网、中华财经、微博、网易、腾讯及新浪等主流网络媒体 , 均对申请人一的艺名姚安娜进行了宣传报道 。 因此 , 姚安娜作为申请人一的艺名已被广大公众所知晓 。 本案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一的许可 , 将其艺名“姚安娜”作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 , 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难谓正当 。 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与申请人一存在密切关联 , 从而致使申请人一的在先姓名权可能受到损害 ,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规定的情形 , 应予宣告无效 。
【姚安娜|姚思为和华为公司共同对“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
针对焦点问题二 , 我局认为 , 本案中 ,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 , 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 , 尤其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 大量申请注册了与知名地名、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第28068389号“PARISCOCO”商标、第34595468号“格斐迪奥 GEFEIDIAO”商标、第34593743号“廷巴克图 TIMBUKTU”商标、第34595467号“迪奥蕾拉 DIAOELLA”商标、第34596511号“康奴比雅 COYNLIBIA”商标、第45270976号“CORNUBIA”商标、第48074489号“DIOXER”商标、第54316413号“PANHAILIGEN”商标等共计四十余件 , 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 。 被申请人注册囤积商标 , 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 , 其在答辩中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 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 其行为难谓正当 ,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
此外 , 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 , 其并不具有欺骗性 , 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 , 以此作为商标使用 , 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来源或等特点产生误认 , 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 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 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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