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
第十九条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 。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规予以追缴 。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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