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由本人按月向工作的企业(单位)缴纳 , 再由企业(单位)按每6个月向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营运管理单位)缴纳;受益财政负担的租金 , 由产权单位(或营运管理单位)按季造册 , 由区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至区财政部门 。
(十二)定向配租房源的后续管理 , 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执行 。
(十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签承租或享受租房补贴期间 , 其在赣州市范围内申请他处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将受到限制 。
(十四)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工作 , 为本单位承租人才建立租赁档案 , 要求承租人按规使用人才住房 , 不得转租、转借 ,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人才住房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均可向区住建等相关部门举报(区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南康区塔坳益民路和谐园廉租房小区内 , 邮箱:nkzfbz@163com,联系电话:0797-6795390)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由区纪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南康公租房申请2020 南康区2022年第三批公租房申请流程】(十五)承租人迁出我区 , 不在我区工作 , 中断劳动合同的;或通过购买(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不动产不再符合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条件的 , 用人企业(单位)应当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前收回承租的人才住房并及时报告人才住房办 , 并在1个月内将腾退的住房交还给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 , 对因骗取或违规使用人才住房 , 需退出但拒不服从的 , 区人才住房办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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