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 四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造成事故的,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 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对单位,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 对单位,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202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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