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违反前款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 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 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1最新】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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