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2021( 五 )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 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 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
符合立案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 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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