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材料( 二 )


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 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
10、计生证明材料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 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 , 属违反计划生育的 , 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
11、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 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
12、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 , 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 , 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
14、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 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
15、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 , 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 , 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
17、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 , 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 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
18、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 , 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 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
19、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 , 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
20、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 , 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
21、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 , 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 , 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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