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意见稿全文( 五 )


(三)承租人有犯罪违法记录;
(四)承租人不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 。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承租资格,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者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居住证、住房、工作、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六条处理,并且将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征信系统 。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细则 。相关分配方式、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审核程序等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确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存 。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设筹集的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明确准入条件、分配程序、退出机制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存 。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其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应在本单位公示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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