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管理办法( 二 )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 , 依据各自职责 , 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 保障教育用地需求 , 督促开发单位同步建设配套学校 , 并无偿同步交付属地政府统筹使用 。
公安、工商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有关情况 , 并如实做好材料提供工作 。
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 , 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组织、督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 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昆明市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04〕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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