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人才认定资格或注销原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存在应取消或注销人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持卡人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未继续在筑工作,或不符合相应层次认定资格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
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函告市直主管部门、贵安新区或所属区(市、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一站式人才服务大厅 。未及时报告或隐瞒情况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需承担相关责任 。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资格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通过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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