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等文件有虚假情况;
(三)借款人贷款累计逾期六个月(含)以上;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设立居住权;
(五)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受委托银行,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担保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支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划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金额不超过借款人相应的欠款 。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因违反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人在收到受委托银行书面告知书后,应无条件全额归还贷款本息 。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逾期催收 。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后,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催收 。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管理相关要求,对本行承办业务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及权证监管 。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承办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归集)业务协议书》的约定和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贷款档案保管、电子文档扫描、申请贷款信息录入、房屋权证监管、抵押物处置等各项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变更管理 。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需由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同意提供在贷款变更期间由有资质的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人 。借款人变更后,贷款金额及年限与原贷款一致 。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如需要申请增加(减少)房产共有权人(主借款人不得变更),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委托银行审核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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