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二 )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学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排序进行录退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专业 。同一专业录取时,如果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按相关科目排序择优录取,依次比较考生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相应省市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退 。
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
第十五条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含特殊类型招生考生) 。
内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的规则录取 。
第十六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
第十七条外国语言文学类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如果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英语口试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录取 。其他专业(类)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
第十八条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补充规定》等体检规定 。
第二十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凡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托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生物科学),实施生命科学英才计划,实行全程导师制、国际联合培养等模式,培养立志解决重大生命科学问题的拔尖创新人才 。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智慧农业书院,负责智慧农业专业的人才培养管理工作,实行全程导师制和“1+X”主辅修培养模式,“1”为智慧农业专业,所有学生必须修读,第4学期末根据个人志趣从6个专业方向(智慧育种、智慧植保、智慧园艺、智慧渔业、智慧牧业、智慧生产)自主选择一个方向进行学习 。
第二十三条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具体是: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国家生物学理科基地班)、生物技术(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等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等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含食品科学与工程(国家卓越工程师计划)、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健康等专业;农业工程类含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国家卓越工程师计划)、能源与动力工程等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等专业;水产类含水产养殖学(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水族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植物生产类含农学(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植物保护(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应用生物科学等专业;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农业资源与环境(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生态学等专业;社会学类含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经济学类含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统计学、农林经济管理(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农村区域发展等专业;工商管理类含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等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英语等专业;公共管理类含土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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