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 , 均包括本数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农村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 , 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 , 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8日开始施行 ,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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