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用人单位职工结算医疗费用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处理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等单位或者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生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的待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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