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奎屯市城乡居民医保最新政策( 二 )


(二)低保人员、特困人员、脱贫户
起付线:4900元 。
报销比例:医疗费用4900元-5万元,报销比例为70%;医疗费用5万元-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上不封顶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分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
住院救助:低保人员、特困人员、脱贫户因普通疾病住院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5万元 。
四、意外伤害险
1. 居民意外伤害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包含居民意外伤害险,个人无需额外缴纳费用 。针对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设2000元起付线,医保目录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出院后,将资料递交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窗口 。
2.自治区全民意外伤害险
参加自治区社保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及援疆工作人员缴纳了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险,个人不缴费 。针对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住院起付线9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报销;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15%的比例报销(在疆外发生的意外事故不予报销) 。出院后,将资料递交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窗口 。
救助篇
一、救助对象
一类: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含民政部门认定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扶贫部门精准认定的贫困人口 。
二类:低收入救助对象 。包括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确认为低收入家庭 。
三类: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症患者 。
四类:其他救助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二、救助标准
1.门诊慢性病救助 。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
2.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对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 。对二类救助对象给予60%的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三类、四类救助对象,设置1000元起付线,超过起付线以上的给予50%的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
3.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对一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救助封顶线为2.5万元 。
奎屯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992-3206615、390102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咨询电话:0992-328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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