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停放和充电 , 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一系列便民服务和保障措施 , 明确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基础设施规划、配套的交通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等方面的职责 。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 主要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时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 对特定行业管理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 构建社会协同共治 , 实现全链条安全监管模式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登记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 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参照适用和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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