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 。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6) 。申请人死亡的,还须核实代办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
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见附件7)在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15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 。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
3.镇级初审上报 。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 。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见附件8) 。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议》一式两份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
4.县级审批确认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6月1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街道送达奖励对象 。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
【湖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流程是什么 湖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流程】5.数据报送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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