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成电线( 二 )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
【津成电线】(供稿: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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