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工伤保险条例问答 佳木斯工伤鉴定中心( 二 )


10、职工发生工伤转外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因伤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到本市三级(含专科)定点医院开具《工伤职工转院审批表》,由医院主治医师、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初审盖章后,到市医保局工伤科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开具转外就医证明,工伤职工持转外就医证明到所转医院进行治疗 。
11、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怎么处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1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13、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
14、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15、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而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16、在哪些情况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17、恶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8、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佳木斯市工伤保险条例问答 佳木斯工伤鉴定中心】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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