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四条 ?预付金额度按年核定,每年清算一次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预付金额度测算办法:以上年度平均两个月本市州跨省异地就医实际发生费用为标准,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核定额度 。
第八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
第二十六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逐级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
第二十七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门诊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背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适时对各市州作为就医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
第三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稽核管理,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运行监控制度,定期编报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报告 。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医保异地就医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督促、指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协议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信息化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全省医保信息化建设规划,做好本级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HIS)与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的对接和运行维护,实现数据实时交互,确保异地就医业务的顺畅高效运行 。
【试行 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
第三十五条 ?各地要做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相关的各环节系统改造工作 。
第三十六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
第三十七条 ?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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