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2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的原则 。
第五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措施及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重要事项 。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 , 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 , 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 ,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 提升贷款管理和服务水平 。
第七条管委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 审议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 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 , 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
第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 且未提取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 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 且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有较稳定经济收入 , 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 个人信用良好;
(六)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自住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及共有人应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 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一)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分段综合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 。存储时间对应的系数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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