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指南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


第三次(含)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
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次数时,按以下四种情形合并计算:
1.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 。
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
3.夫妻婚姻状态存续期间,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计相同的公积金贷款次数 。
4.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且不超过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的,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 。
(九)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
申请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书》 。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 。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
(一)身份证明: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等 。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文书原件、单身职工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署的《单身声明书》等 。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证明资料:
1、购房贷款,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 。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不动产登记地址不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
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住房,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证明 。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 。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字,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如不能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约定,可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和在不能履行贷款合同约定,处置所购房产时,于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的《自行安置承诺书》 。
(五)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
(六)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明材料 。
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贷款最高限额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按照现行规定,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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