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吸毒者的特征( 三 )


第十三条强制戒毒所除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外,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
第十四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规定 。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 。
第十五条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 。
第十六条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 , 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
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七条戒毒人员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奖励 。
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届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第十九条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解除强制戒毒的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
第二十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
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毒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毒治疗业务 , 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
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毒治疗业务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一个吸毒者偷东西被抓,他会怎么判刑?【吸毒者,吸毒者的特征】依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情节轻微的,可不作犯罪处理 , 由主管机关适当处罚 。单独的吸毒行为违法,会被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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