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 是在校生的 , 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直至开除学籍 , 其他人员 , 由教育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直开除或解聘 , 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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