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全文( 二 )


第十一条
达到当年积分入学分数线的随迁子女名单,按照当年招生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示5天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实名向高新区教育部门反映,由高新区教育部门统一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核查 。公示结束,由高新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符合入读资格的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 。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于规定时间内,查询学位安排结果,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因上述情况空余出来的学位,不再补录 。
第十三条
已取得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号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公办小学一年级学位的,取消其申请的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随迁子女入学的最新规定及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珠海高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全文】本办法由珠海高新区教育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

珠海高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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