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 三 )


十、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
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 , 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 ,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 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 。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 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
十一、加强基金监管
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 , 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 , 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参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 , 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 , 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
十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
简化救助金申请、审核、给付流程 ,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 , 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 。加强部门工作协同 , 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 。动员基层干部 ,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 , 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
【原文 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十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应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 遵循县域内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 , 引导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 就诊率不低于90%;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 , 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 。在定点医疗机构 , 救助对象目录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 , 并纳入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按规定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 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医保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 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等工作 。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 , 执行我市救助政策;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 ,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比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落实 。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 , 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 。加强救助对象数据动态共享 , 各相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信息及时推送给医保部门 , 做好身份信息共享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 , 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 。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等救助对象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工作 , 鼓励和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对象进行帮扶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 , 规范诊疗行为 , 促进分级诊疗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的人员信息共享和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 。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 。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 , 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认定和信息共享 。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因病致困建档困难职工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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