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高考成绩复查流程一览 江苏高考申请查分复核( 二 )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
第七条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 , 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首次复核 , 并于6月30日17:00前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
第八条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 , 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 , 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见附件) , 按科目提出再次复核申请 , 申请表须经班主任或相关科目任课教师审核签名 , 并经所在中学或学习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 。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手续不齐全的 , 不接受其再次复核申请 。
第九条根据国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 , 仲裁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以及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组成 , 各学科组成员不少于5人 。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得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
第十条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 , 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书面告知考生再次复核结果 。
第十一条 经仲裁组再次复核 , 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 , 各市、县(市、区)招办及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结论的异议申请 。
第十二条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 , 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 , 确需变更成绩的 , 分别由评卷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 , 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 , 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 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
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发生了成绩变更的 , 考生可申请重新填报志愿 。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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