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在人内在的意志支配性下的行为,身体行动或者禁止,单纯的内在思想不是犯罪,内心犯罪意思的形成和表示也不是行为,但发表言论可能是危害行为 。
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指人内在的意志支配和控制下的行为,这里的意志是指人支配身体活动的意志,不是指犯罪故意与过失 。下列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1)睡眠中或无意识中的身体动作,如睡觉中的翻身、梦游、条件反射下的动作 。
(2)因不可预见疾病发作的抽搐,或因触电或神经注射产生的痉挛 。
(3)受到外力直接强制,在完全无法抗拒下做出的身体动作 。
例如:甲遭到他人猛力一推 , 身体重心失控 , 跌倒后撞坏贵重物品,甲的动作不是危害行为 。
【符合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虽然受到他人间接强制 , 但主观仍有一定意思自由而做出的行为 , 是危害行为 。
3.有害性: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客观上有对法益有实害或者危险的行为 。对法益无任何危险的身体动作不是刑法中的行为 。如迷信犯、愚昧犯等不成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