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资格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 , 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向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 。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举证,经复核仍不合格的,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向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结果告知单》 。
办理流程:
(一)对人口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
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向申请家庭开具《重新审核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通知单》 。项目经营单位验证配租情况后,为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同时将《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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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
经审核合格的 , 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 , 原申请人为===” 。
(三)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项目经营单位,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 。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