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骑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
1. 违反《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号牌 。
3.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没有开启前灯和后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
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
4. 违反《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
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淄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新 淄博骑电动自行车哪些行为会被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