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有效推动我区全民参保计划实施 ,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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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月1日天津户籍制度改革前,户籍登记信息为农业的本区人员 。
2.?行政管辖权属我区的城中村原农业户籍居民 。
?。ǘ┎固鱿尢旖蚴谐窍缇用窕狙媳O? ,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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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贴资格及标准
?。ㄒ唬?022年12月31日前,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区原农业户籍居民 , 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按照每人每年335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 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
1.?已按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原农业户籍居民,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 , 按照每人每年补贴335元标准,一次性补齐补贴差额部分,累计补贴不超过15年 。
2.?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业户籍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35元标准 , 一次性补发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
3.?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 ,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业户籍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35元标准,一次性发放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
?。ǘ┳?023年1月1日起,新增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原农业户籍居民,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
三、经办程序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业户籍居民,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到所在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申领补贴 。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对申领补贴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报所在街镇进行复核,街镇复核合格后,上报至区人社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领人 。
四、有关要求
?。ㄒ唬└餍姓澹ü煞菥煤献魃缁蚓煤献魃纾└涸鸲陨炅觳固嗽弊矢窠谐跎螅⒏涸鹕瓯ú牧暇咛寰旃ぷ?,建立人员明细台账 。
?。ǘ└鹘终蚋涸鸲愿餍姓澹ü煞菥煤献魃缁蚓煤献魃纾┏跎蠛细竦纳炅觳固嗽弊矢窠懈春?nbsp;, 建立汇总台账,将相关材料上报区人社局,并归档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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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天津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ㄎ澹┍景旆ㄗ杂》⒅眨?021年09月28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8〕4号)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