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制度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由于目前部分省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 , 草案中明确,税额标准可以向上浮动 。这也就意味着,养猪场的排污费用将相应提高!
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请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 。
一、关于立法的总体考虑
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猪场存栏超过500头就要纳税了】这次提起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起草 , 全文共5章27条 , 明确环保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内容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 , 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考虑,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
他在说明中指出,1979年颁布的中国环保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保法对此进行了持续 。2003年~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衡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 。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第三条),具体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六条首席款)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 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第二十大条) 。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别需要,可以增添同一排贩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心 ,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九条)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第八条) 。
三、关于税负
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
同时,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 ,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请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