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扬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

扬州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扬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
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90% 。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 , 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

提醒: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
【扬州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扬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 , 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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