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
二、办理材料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仲裁期限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审批可延长15日)
五、结果送达
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领取或邮寄送达:开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时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指南】工作日: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00(冬季) 16:00—19:30(夏季)
八、办理机构及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湖办公区10楼1003室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九、咨询查询途径:0991—8870485(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十、监督投诉渠道监督电话:0991—3689665(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