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政策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 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税额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
计税规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 ,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免税范围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自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退税政策
【北京车辆购置税缴纳指南】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