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医保生育保险报销规定 天津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天津居民医保生育保险报销规定 天津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天津居民医保生育保险报销规定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单独建立报销台账,不与居民医保门(急)诊或住院台账合并计算,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具体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备注:
〔1〕人工干预分娩包括:产钳术、臀位牵引(助娩)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手取胎盘术、毁胎术 。
〔2〕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或植入需采取急救止血治疗者;产后出血;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中的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HELLP综合征;胎盘早剥;胆汁淤积症;妊娠期脂肪肝;溶血尿毒综合症 。

〔3〕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年龄小于20岁或大于50岁流产的;半年内有终止妊娠或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的;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产后1年之内尚在哺乳期的;生殖器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的;有子宫或子宫颈穿孔史的;带器妊娠的;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暴露宫颈困难的;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及大出血的;脊柱、下肢、盆腔病变不能采取膀胱截石卧位的;有出血性疾病史的;有多次剖宫产史 。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市或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 , 并开具鉴定结论 。
特别说明:
【天津居民医保生育保险报销规定 天津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1、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支付;
2、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参照分娩期生育并发症或分娩期内合并内外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3、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腔内注射、水囊引产、药物引产等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对应规定的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等支付项目 , 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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