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五类人才分类标准

西安五类人才分类标准

西安五类人才分类标准
目前,《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市人才办〔2017〕2号)及其《补充通知》(市人才办〔2018〕1号)已废止 。按照最新文件《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的规定,西安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具体如下: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人才)
1.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欧美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带头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6.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最新发布为准 , 下同)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人才)
(一)科技创新创业领域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等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3.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2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负责人;
5.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6.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学术带头人;
8.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 。
(二)企业经营管理领域
9.近5年在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主要成员(每个单位限报3人);近5年担任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为准)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主要成员(每个单位限报3人);

10.在西安市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担任上一年度纳税额累计超8000万元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技术专家(每个单位限报3人);
11.在西安市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且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者;
12.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项目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每个单位限报2人);
13.“全国文化企业30强”(以光明日报和经济日报社最新发布为准)高级管理人员(每个单位限报2人);
14.获得私募股权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单位限报3人,须为团队带头人和2名核心成员);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技术专家(每个单位限报3人);
15.正受聘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经营性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含市一级分支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年收入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倍以上的人才(每个单位限报3人) 。
(三)教育、卫生领域
16.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17.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18.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
19.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树兰医学奖获得者;
20.现聘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含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
(四)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
2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22.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3.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2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5.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
(五)综合类
26.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27.“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8.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29.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 。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
(一)科技创新创业领域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团队带头人等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第一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任务(课题)负责人;
5.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或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获“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8.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实验室、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
(二)企业经营管理领域
9.近5年担任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为准)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主要成员(每个单位限报3人);

10.在西安市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担任上一年度纳税额累计超4000万元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技术专家(每个单位限报3人);
11.在西安市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连续工作满1年且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60万元及以上者;
12.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领军型文化企业的运营机构高级管理者(每个单位限报2人);
13.获得私募股权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单位限报3人,须为团队带头人和2名核心成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技术专家(每个单位限报3人);
14.正受聘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经营性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含市一级分支机构),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在金融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年收入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人才(每个单位限报3人) 。
(三)教育、卫生领域
15.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青年学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师德标兵、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省特级教师;
16.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7.省级名中医;中国医师奖获得者;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带头人;现聘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四)人文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
1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20.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1.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22.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3.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2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5.近5年 , 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体育领域获得国家行政部门重大奖项者(第一名或一等奖以上) 。
(五)综合类
26.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
2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中青年专家;
28.“三秦友谊奖”获得者;
29.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30.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职工劳动竞赛、技能竞赛等技术状元、技术能手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
西安人才新政13条规定:将公务员、文化创意人员、自由从业者等更多领域人才纳入DE人才分类认定范围 。
D类人才:围绕“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资本运作、上市辅导、自贸区管理、军民融合、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艺术创作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 。包括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待遇的人员;牵头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吸引就业20人以上,年创造税收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
【西安五类人才分类标准】E类人才: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类实用性人才和特殊技能人才 。包括具有硕士、学士学位,中级职称、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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