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礼结婚后一般是不需要还给男方的,但不排除一些地区的习俗和特殊情况 。
2、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 。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 , 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 。绝对困难 , 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 , 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已无需返还 。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司法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 。所以 ,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 , 以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综合加以判断 , 同时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 , 必须是导致生活绝对困难而非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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