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
2017年7月1日起,对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三保险”“三救助” , 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保缴费救助、辅助器具免费适配救助、特殊困难帮扶救助等6项措施,基本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问题 。
1.个人缴费全额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所需资金按照省级财政70%、县级财政30%的比例分别负担 。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按照省、县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别负担 。
2.提高门诊慢病待遇水平 。对患有35种特殊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按病种支付限额100%报销 。对未纳入35种特殊慢性病的其他普通门诊 , 年度报销支付限额为200元,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 。
3.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实行兜底保障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 取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两项保险分别按规定支付,平均报销75% 。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1万元、0.3万元、0.6万元 。个人自付封顶额之上的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解决 。
4.住院医保目录外费用报销85% 。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按85%的比例给予报销,其余由个人承担 。
【太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将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控制在92%以上,不足部分由医保基金在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中支付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