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分配试点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4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限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 , 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 。本细则适用于长安、虎门、塘厦、凤岗、大朗等三限房试点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东莞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分配试点方案》建设的其他三限房项目 。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三限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三限房项目税费缴纳的解释工作和征收管理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申请人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三限房产权登记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三限房相关工作 。
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公司)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企业作为政府指定的代持机构,履行政府委托职责,负责三限房的资产档案管理、销售合同签订、销售款收取、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
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镇街住建部门”)负责属地三限房具体分配方案的制定、公告发布和购房资格审核,会同代持机构组织房源分配和监督供后管理,建立管理台账、保障档案等工作 。
第二章 审核配售
第四条三限房配售工作由各镇街住建部门牵头、代持机构配合实施 。
第五条申请购买三限房的承购人 , 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ㄒ唬┯信渑蓟蚬餐钭优? ,承购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东莞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农民安居房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录入市农房台账的,或经批准正在实施建设的,应统计为自有产权住房);
 ?。ǘ┚哂卸富Ъ?nbsp;, 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不具有东莞户籍的 , 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5年;
 ?。ㄈ┯肴薹肯矍蛴萌说ノ磺┒├投贤⒅鹪陆赡裳媳O章?年(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养老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ㄋ模┚弑敢韵绿跫唬捍笞ɑ蛞陨涎Ю屑豆せ蛞陨现耙导寄? ,助理级或以上职称 。
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婚姻、户籍、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房产等时间的计算,以各批次配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 , 具体以公告为准 。

第六条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三限房 。已经承购三限房的家庭和个人,承购人及其配偶不再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市属人才住房租金补贴(优惠)、人才购(租)房补贴等 。
第七条三限房分配按照两个阶段进行 , 第一阶段定向分配,第二阶段公开抽签分配 。
定向分配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ㄒ唬┓舷鄱韵蠡咎跫?
 ?。ǘ┚弑敢韵绿跫唬罕究苹蛞陨涎Ю?,高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助理级或以上职称;
 ?。ㄈ┓弦韵铝较钐跫唬阂皇堑鼻肮ぷ鞯ノ唬ㄏ鄱韵笮栌胗萌说ノ磺┒├投贤⒅鹪陆赡裳媳O章?年 , 当前工作单位及此前工作单位均符合本项条件的,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可累计计算)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 ,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倍增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市级百强创新企业、市级瞪羚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或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重点扶持或奖励的经济贡献突出企业 。二是获得以下荣誉之一: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东莞市技术能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 , 东莞市职工技术标兵(由市总工会认定),东莞市级或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奖项,广东省级或以上职能部门颁发的奖项 。
第八条第一阶段定向分配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 , 面向镇街(园区)符合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人员开展第二阶段公开抽签分配 。
第九条房源取得销售许可后1年内未销售完毕的 , 面向全市范围内符合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开抽签分配 。
第十条申购人需提交如下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
【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ㄒ唬┒甘腥薹可旯罕恚ㄔ?
 ?。ǘ┥旯喝思凹彝コ稍保ㄅ渑技肮餐钭优┑纳矸葜ぜ盎Э诒荆ǜ从〖? ,现场核验原件);
 ?。ㄈ┥旯喝说幕橐鲎纯鲋っ? ,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已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 现场核验原件);
 ?。ㄋ模┥旯喝思凹彝コ稍保ㄅ渑技肮餐钭优┑牟欢椴嶂っ鳎ǜ从〖?,现场核验原件);
 ?。ㄎ澹┥旯喝怂裱Ю弧⒅耙导寄堋⒆ㄒ导际踔俺苹蜃ɡ⑷儆炔牧希ǜ从〖?现场核验原件) 。
第十一条三限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ㄒ唬┓⒉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 镇街住建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制定三限房配售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发布公告 。
 ?。ǘ┩仙旯?。申购人可在三限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登录提交申请,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信息,并作出承诺 。
 ?。ㄈ┮『排判?。网上申购截止后 , 对成功登记的申购人进行摇号(抽签)确定选房次序 。
 ?。ㄋ模┳矢裆蟛?。根据选房次序及按照项目房源数一定倍数初选出入围申购人及后备申购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园区)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发布 。入围申购人、后备申购人向镇街住建部门提供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 进行资格审核 。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入围申购人,取消其资格,由后备申购人依次递补 。经审核通过的入围申购人、后备申购人的名单及选房次序号,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园区)官方网站公示5日 。申购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 , 应在公示期间申请异议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向镇街住建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申请异议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ㄎ澹┌葱蜓》?。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在销售现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园区)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 。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入围申购人、后备申购人按选房次序号依次选房 , 选完即止 。
 ?。┕悍咳啡?。成功选房的申购人前往指定地点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房屋认购书、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以及缴纳房款,逾期视为放弃 。
因申购人放弃选房或放弃购房确认,导致本轮选房购房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根据上述第“(三)”步确定的选房次序 , 按剩余房源数量的一定倍数初选出下一轮入围申购人及后备申购人,按照上述第“(四)”-“(六)”步进行选房购房,直至无剩余房源或无剩余申购人为止 。
第十二条申请家庭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或享受住房租金补贴(优惠)的,应在办理三限房买卖合同网签前腾退所租住房屋或由有关部门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优惠) 。
第十三条承购人放弃选定房屋或选定房屋后未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取消三限房购房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承购人应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限房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抵押约定、继承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 。
第十五条三限房经审核予以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共有情况栏填写“按份共有” 。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抵押登记及居住权设立、共有人及比例等内容 。
第十六条承购人购买三限房 , 可以按照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除承购人购买三限房申请按揭需办理抵押登记外 , 在承购人取得完全产权前,承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三限房设立抵押权(含抵押权预告)及居住权 。
第四章供后管理
第十七条三限房小区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 , 缴纳按照整套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

第十八条承购人持有的三限房产权执行市场化商品房的限售政策 。
三限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限售年限的,不允许转让其持有的产权份额 。
第十九条承购人取得三限房不动产权证书达到限售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 。
承购人需转让的,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或代持机构发布房源转让信息,也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转让信息及提供经纪服务 。
承购人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三限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受让人,受让资格由所属镇街住建部门会同代持机构核定 。承购人和受让人自行商定转让价格,并按相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新承购人获得的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不变 。
代持机构回购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并再次转让的,不受我市市场化商品房转让年限的限制,受让人应符合三限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受让资格由所属镇街住建部门会同代持机构核定 。
第二十条三限房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承购人可以通过购买代持机构产权份额获得完全产权 , 承购人与代持机构按相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在缴清购房款及税费后,承购人持代持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第二十一条以下承购人在购买政府持有份额时可享受折扣优惠:
 ?。ㄒ唬┏泄喝巳〉貌欢ㄖな槁?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且入户东莞满3年的 , 承购人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8折一次性购买政府持有份额 。
 ?。ǘ┮谰荨抖甘杏挪趴ü芾碓菪邪旆ā罚ǘ?020〕81 号)申领并持有莞香卡的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7折购买 , 持有玉兰卡的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5折购买 。
第二十二条承购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莞购买市场化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前,需取得三限房完全产权或退出本房屋产权 。
第二十三条三限房承购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
第二十四条三限房承购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并与代持机构、承租人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 。承购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规定 。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三限房物业管理按照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执行 。物业管理的表决权由承购人和代持机构按规定共同行使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产生 。
第二十六条在代持机构拥有三限房产权份额期间 , 承购人须配合代持机构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共同做好房屋的使用管理 。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除传统物业管理外 , 可根据需求有偿提供家居保洁、物业维修、社群活动、图书驿站、共享健身房、寄存服务、搬家服务等便民服务 。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代持机构的房源,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由代持机构负责 。已销售的房源自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所有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购人自行承担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三限房出租业务 。
第三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代持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ㄒ唬┭视牒瞬槭孪钣泄氐牡ノ缓透鋈?,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ǘ┘觳槲镆凳褂们榭觯?
 ?。ㄈ┎樵摹⒓锹肌⒏粗瞥泄喝撕凸沧∪说挠泄刈柿?,了解保障对象的身份、住房、财产和信用等情况;
 ?。ㄋ模┓伞⒎ü婀娑ǖ钠渌绞?。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第三十一条承购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虚报住房、婚姻、工作、荣誉等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三限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园区)、代持机构根据权限范围予以处理,且承购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本市三限房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ㄒ唬┮讶〉米矢竦? ,由镇街住建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
 ?。ǘ┮亚┰嫉?nbsp;,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承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ㄈ┮训羌欠⒅ぶ脸泄喝嗣碌? ,由代持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并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 。承购人对住房内部进行维修、装修的费用不予退还 。若承购人拒不配合回购,代持机构保留追究承购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第五条所称的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商业养老保险 。
本细则第七条所称的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重点扶持或奖励的经济贡献突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单项冠军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等市委市政府明确扶持或奖励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是指近5年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以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公开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为准) 。
第三十三条若代持机构出现清算等情况,由市政府明确其名下的三限房的处置方式及代为履行政府委托职责的主体 。
第三十四条三限房销售过程中,与现有市场化商品房销售政策相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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