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 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加班工资=平日正常工作工资x150%
2、休息日(即公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 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加班工资=平日正常工作工资x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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